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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色情散布類型
架設色情網站散布、販賣色情圖片或影片,或者在個人部落格放置色情圖片或影片。據報載,曾有一高中生,開設色情網站,以招募會員的方式,提供會員觀賞猥褻圖片,半年內賺了一百萬元,但終被查獲。
另外,過去警方破獲台灣地區最大的GOGO「浮聲豔影」色情貼圖網站,該網站並跨國連結上百個國外色情網站,且提供未成年少年少女色情圖片,供網友上網觀看。也有些色情網站提供留言版給網友上網留言,以找尋性伴侶。如果該網站有營利,且這些留言訊息涉及性交易。 -
網路上販賣違禁品
在網路上販賣軍火、毒品等等危害社會秩序之違禁品。 -
網路煽惑他人犯罪
例如在網路上教製炸彈:民國八十六年九月,某私立大學資訊系陳姓學生,在學校網站建立「無政府份子文件集」個人網頁。他並將國外相關討論群組中介紹各種炸藥製造方法、過程與威力的文章,轉載張貼於個人網頁上,供不特定人觀看、討論。 或者在網路上散布危害社會安寧之資訊:某楊姓青年涉嫌明知「軍火教父」網站中的文字與圖片,係販賣槍枝的資訊,卻在搜尋引擎奇摩網站上登錄該「軍火教父」的網址,提供不特定多數人上網查詢「軍火教父」刊載的資訊。
這些行為都屬於煽惑他人犯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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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詐欺詐騙類型
騙取他人帳號,或者販售仿冒品、販售不實物品等;有人在網路上販售便宜的燒錄機,因為網路傳播快、散布廣的特性,很多網友信以為真花錢購買,寄來的卻是烏龍茶。 -
網路恐嚇威脅類型
高雄中信飯店曾經接獲電子恐嚇郵件,表示若不遵從指示,將炸掉該飯店。但是,後來並未有人前去取款。 -
網路誹謗公然侮辱
隨著網路的盛行,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將會明顯增加。就加害人的角度來說,要誹謗或公然侮辱他人,比以前容易多了,原因是網路有:快速傳播 、大量傳播 、成本低 、匿名性高及討論的機會增多等特性,就被害人的角度來說,網路使傷害擴大了。 -
網路駭客入侵類型
未經授權進入他人電腦系統的人稱之為駭客。一般駭客的網路犯罪行為有偷窺、複製、散布、更改他人資料,或者是盜用他人密碼等等。